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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使学院车辆管理有所依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于学院车辆的使用、保养维护、事故处理、费用报支等各项作业皆适用。

1.车辆管理

第一条  司机在开车前应详细检查车辆的使用状况并填写“车辆检查记录表”,若检查结果有损坏立即报学院总务处办理维修。

第二条  司机于每日使用后,驶回指定地点存放。

第三条  总务处为便于车辆的维修与保养,经主管院长同意后,选择长期的特约修车厂负责全院车辆维修与定期保养工作。

第四条  总务处负责学院车辆的的过户、领照、定期检查、定期保养、保险、索赔、及肇事的协助处理等事宜。

2.车辆的使用

第一条  学院各部门用车,应由总务处统一协调、安排,任何个人及部门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用车辆。

第二条  司机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

第三条  司机在出车时,要详细填写“出车单”,注明用车部门、出车时间、目的地等项目。

3.费用的申请与报销

第一条  司机若发现车辆需维护时,应立即通知总务处联络维修厂维护,如果是行驶途中临时故障需抢修时,应于返回学院后检附凭证,送总务处查核无误后,向财务处请款。但如有换装零件应将废零件交回总务处处理。

第二条  停车费、过桥费等得依凭证依实报销。

第三条  总务处于每月一号前将本月的车辆行使里程及耗油量予以统计,计算平均每一公升油所行驶的里程数,并与该车之前耗油量进行逐一比较,作为控制车耗油量和保养的参考。

4.车辆资料建立及管理

第一条  总务处负责将新购车辆及各项证件妥善保管,以便追踪办理年度车辆检查,投保及缴纳各项规费等事宜。

第二条  车辆的证件(行车执照、保险卡除外)原始资料非因办理过户、换照、索赔、检查等需要不得携带外出,统一由总务处妥为保管。

5.违规肇事处理

第一条  公务时间内凡因学院司机人员违规或肇事时得由学院总务处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若有罚款或赔偿是因人为因素引起时,应由司机负全部责任,若涉及刑事责任,则由司机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条  如果学院司机违规而肇事,其情节重大者(如吊销执照或触犯刑事责任者),得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议处。

第三条  各项违规肇事责任归属按交通管理局判定为准。